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抗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177號抗告人 蘇献全 相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黃明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5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1年度司票字第239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伊因兩造前合意承租,始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分期付款,惟地主不續租,伊無須履行,爰提起抗告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法院僅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即為已足,至於當事人間實體上之爭執,應循訴訟程序以資解決,要非非訟裁定法院所得審酌(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查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提示未獲付款等情,已據其提出本票27紙為證,且核該等本票形式要件並無不符,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並無不合。至抗告意旨所述前揭情節,核屬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抗告人依訴訟程序另謀解決,殊無於本件本票裁定程序中為此實體事項爭執之餘地。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對於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爰依法確定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宗賢
法官廖純卿法官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書記官洪千羽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7年3月23日200,000元109年2月20日109年2月20日TH0000000002107年3月23日200,000元109年3月20日109年3月20日TH0000000003107年3月23日300,000元109年4月20日109年4月20日TH0000000004107年3月23日300,000元109年5月20日109年5月20日TH0000000005107年3月23日300,000元109年6月20日109年6月20日TH0000000006107年3月23日300,000元109年7月20日109年7月20日TH0000000007107年3月23日300,000元109年8月20日109年8月20日TH0000000008107年3月23日300,000元109年9月20日109年9月20日TH0000000009107年3月23日300,000元109年10月20日109年10月20日TH0000000010107年3月23日300,000元109年11月20日109年11月20日TH0000000011107年3月23日300,000元110年1月20日110年1月20日TH0000000012107年3月23日300,000元109年12月20日109年12月20日TH0000000013107年3月23日300,000元110年2月20日110年2月20日TH0000000014107年3月23日300,000元110年3月20日110年3月20日TH0000000015107年3月23日300,000元110年4月20日110年4月20日TH0000000016107年3月23日300,000元110年5月20日110年5月20日TH0000000017107年3月23日300,000元110年6月20日110年6月20日TH0000000018107年3月23日300,000元110年7月20日110年7月20日TH0000000019107年3月23日300,000元110年8月20日110年8月20日TH0000000020107年3月23日300,000元110年9月20日110年9月20日TH0000000021107年3月23日300,000元110年10月20日110年10月20日TH0000000022107年3月23日300,000元110年11月20日110年11月20日TH0000000023107年3月23日300,000元110年12月20日110年12月20日TH0000000024107年3月23日300,000元111年1月20日111年1月20日TH0000000025107年3月23日300,000元111年2月20日111年2月20日TH0000000026107年3月23日300,000元111年3月20日111年3月20日TH0000000027107年3月23日300,000元111年4月20日111年4月20日T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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