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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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88號原告 柯棠勝 被告 萬如宸 前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5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該裁定且已於108年7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