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545號聲請人 林正雄 相對人 簡玉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壹拾壹紙,金額共計新臺幣參佰壹拾萬元,及各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執行法院停止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蔡子偉本票附表:112年度司票字第000545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112年4月10日350,000元112年5月22日112年5月22日CH626617002112年5月3日500,000元112年6月2日112年6月2日TH0000000003112年5月15日450,000元112年5月29日112年5月29日TH0000000004112年4月27日300,000元112年5月12日112年5月12日TH0000000005112年4月28日150,000元112年5月7日112年5月7日TH0000000006112年5月18日200,000元112年5月27日112年5月27日CH148941007112年5月1日100,000元112年5月10日112年5月10日CH773977008112年5月10日200,000元112年6月10日112年6月10日TH0000000009112年5月18日600,000元112年6月18日112年6月18日CH148942010112年5月26日100,000元112年5月26日112年5月26日CH149444011112年5月24日150,000元112年5月26日112年5月26日TH0000000◎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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