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5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蔣湘芸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蔣湘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蔣湘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現在法務部○○○○○○○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緝字第7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199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4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9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受刑人已於112年3月21日入監,執行上開刑期,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781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3年4月27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0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3年4月17日,此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盈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芯卉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