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53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7月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就非財產權訴訟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就財產權訴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叁佰貳拾伍元,合計為新台幣陸仟捌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價額之核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