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度審交易字第 1189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審交易字第 118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0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交易字第1189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杜宗祐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328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杜宗祐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