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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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62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凱弘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92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
㈡、原告起訴狀所列法定代理人 陳伯耀 ,與公司登記代表人 陳燦煌 不符,應提出陳伯耀就本件訴訟有法定代理權之證明,或補正陳燦煌為法定代理人之起訴狀及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