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62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凱弘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92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
㈡、原告起訴狀所列法定代理人 陳伯耀 ,與公司登記代表人 陳燦煌 不符,應提出陳伯耀就本件訴訟有法定代理權之證明,或補正陳燦煌為法定代理人之起訴狀及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書記官簡吟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