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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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8號原告 姚孟杰 訴訟代理人 林祺祥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88,000元,並請求被告以書面向原告道歉,後者係請求回復名譽,屬非財產權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並與財產權上請求分別徵收之。故本件應繳裁判費,就688,000元財產權請求部分,應繳裁判費7,490元,就道歉部分,應繳裁判費3,000元,兩者合計10,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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