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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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7號聲請人 林信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6,38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
二、陳報彰化縣○○鎮○○○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所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及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三、依前項所查得資料補正被告林XX1、林XX2、林XX3、林XX4、林XX5、林XX6、林XX7、謝XX1、謝XX2真實姓名、年籍資料。
四、再依第二項所查得資料陳報被繼承人即登記次序01、02、03、18之除戶謄本及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補正其等繼承人為相對人,及按相對人人數提出更正後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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