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40號原告 張黃幼妹
莊富全 共同 張玉琳 律師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振臺 、 吳陳玉蘭 、 吳昌國 、 吳瑞琴 、 吳寶櫻 、 吳麗民 、 吳麗君 、 吳振宏 、 楊肅欣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零伍萬柒仟零壹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玖拾肆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後,仍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玖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