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205號原告 黃鈺蘭 (住居所詳卷)被告 王聖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351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廼伶
法官林正忠法官葛名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