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40號原告億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志明 訴訟代理人 黃彥儒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鴻裕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991,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5,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柏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書記官洪忠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