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061號原告 吳芷涵 被告 吳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1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於開庭前發生車禍事故,未能到庭,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書記官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