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99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起亮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1年3月21日,起訴請求被告李起亮返還借款,惟查,被告李起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起訴前之100年1月18日死亡,有被告李起亮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美杏
法官林芳華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書記官王妤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