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1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363號原告 蔡佩軒 被告 劉羽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案號: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4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盈吉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書記官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