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34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34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肆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23425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64│乙○○│97年7月3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405元││││之利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書記官孫志滔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8年度司促字第23425號)
(一)相對人乙○○於94年8月25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相對人至97年7月30日止累計消費記帳64,405元正未給付,其中64,405元為消費款;0元為循環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7年7月30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無。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