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1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109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如附表所示之2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1311號、97年度審訴字第3156號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書記官楊馥如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年3月14日│97年4月12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97年度毒偵│高雄地檢9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919號│字第5217號│├───┬──┼─────────┼─────────┤││法院│高雄地院│同左││├──┼─────────┼─────────┤│最後│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1311│97年度審訴字第3156││││號│號││├──┼─────────┼─────────┤│事實審│判決│97年5月8日│97年8月11日│││日期│││├───┼──┼─────────┼─────────┤││法院│高雄地院│同左││├──┼─────────┼─────────┤│確定│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1311│97年度審訴字第3156││判決││號│號││├──┼─────────┼─────────┤││日期│97年6月2日│97年8月25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同左│││10條第1項││├──────┼─────────┼─────────┤│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