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2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2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2683號聲請人 廖璨祺 法定代理人 廖勝照
吳佩娟 聲請人 董睿軒 法定代理人 董士碩
吳瓊琳 聲請人 陳彥瑋
陳彥霖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信安
李佳芬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既為承受遺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之主體,自須以權利能力為前提;亦即,繼承人須於繼承開始時尚生存者為限。若繼承開始前未出生,即無繼承資格,此即「同時存在原則」。末按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又胎兒雖得依法視為既已出生而有繼承之權利,然以胎兒為繼承人時,應限於繼承開始時,已有胎兒之存在,即母體須已為受胎,始符同時存在之原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廖璨祺(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董睿軒(民國000年0月00日生)、陳彥瑋(民國000年0月00日生)、陳彥霖(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為被繼承人 陳邱衛 之曾孫,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在卷可稽,然被繼承人本件被繼承人陳邱衛於民國99年2月5日死亡時,聲請人廖璨祺、董睿軒、陳彥瑋、陳彥霖均尚未出生自明,依前揭法條可知,其等並非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其等既無繼承權,自無拋棄繼承之權利可言,故其等所為本件拋棄繼承之聲請,自有未合,亦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怡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書記官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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