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84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經文具保人孫經瑜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以被告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經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孫經瑜因被告孫經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99年6月
8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又被告前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偵查後起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3303判處有期徒刑9年6月、6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案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59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士林地檢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一審支援檢察官辦案系統資料在卷可稽。又被告受上開有罪判決確定後,聲請人按被告住所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3樓、居所新北市○○區00000000號4樓之2,傳喚到案執行,並通知具保人應於103年4月8日上午10時,通知(或帶同)被保人到案執行,逾期被保人如逃匿,即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惟被告並未到案執行,復囑託士林地檢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拘提被告到案執行亦均未果,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北地檢署103年3月18日具保通知函暨送達證書、同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新北地檢署103年8月11日新北檢榮卯103執助2444字第36282號函檢附拘票暨報告書、士林地檢署103年10月17日 士檢 朝執寅 103執助1249字第35872號函檢送拘票暨報告書附卷足佐。參以,被告業經臺北地署發布通緝一節,亦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可按,顯見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是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核與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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