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06號聲請人 陳建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蕭燕美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又按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惟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通知其於文到5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元,此項通知並於同年月26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今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莊鈞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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