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7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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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72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8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就附表編號1至2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就附表編號3至4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2及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刑(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罪時間,聲請書誤載為「97年
10月7日」應更正為「97年10月7晚間10時14分許為警採尿前96小時內某時」;附表編號4所示之犯罪時間、判決日期,聲請書誤載為「98年4月28日」、「98年9月21日」,應分別更正為「98年4月28日至29日間某時」、「98年8月21日」),應各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陳香君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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