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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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
乙○○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曾鈴媖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