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品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年度毒偵字第3121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2年度聲沒字第35
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品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31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MDMA2粒(淨重共0.6980公克,取樣0.0022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共0.6958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
2項(聲請書贅載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在案。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案件,由本院以102年度毒聲字第7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並於民國102年4月25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執行之,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2年5月30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1年度毒偵字第31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固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然查,被告於101年
10月3日凌晨4時20分,在臺北市○○區○○○路○○○號前為警查獲時,扣得之黃色圓形錠劑2粒(淨重0.6980公克,取樣0.0022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0.6958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鑑驗結果,係含BZP、Bk-MDEA、3-Fluoromethamphetam
ine及Fluoromethcathinone等成分,並未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乙情,有該醫務中心鑑定書101年10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3121號卷第56頁)。則前揭扣案黃色圓形錠劑2粒,既未經檢出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文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且亦與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之犯行,不具關聯性,而非前揭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自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從而,聲請人認扣案之黃色圓形錠劑2粒,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文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聲請沒收銷燬乙節,於法容有未洽,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幸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