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金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22號原告 劉春美 被告法尼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田書旗 被告 黃淑霞
曹念楚
林瑞良
王芊諭 陳嬿如 吳承訓 黃邁慧 曾永旭
陳育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09年度重附民字第73號)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原告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3號),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重附民字第73號移送民事庭。原告非因前開犯罪而直接受損害之人,其起訴不符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要件,經審判長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於民國110年6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該裁定於同年月11日送達原告(見本院卷第473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據(見本院卷第511、525頁),是其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依前開規定,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昆霖
法官譚德周法官王育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書記官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