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字第144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姿屏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謝弘章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558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姿屏應予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郭姿屏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竊盜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5年8月3日裁定羈押在案。茲因本案已審結,認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羈押之原因已消滅,依法應即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思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顏子仁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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