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09號聲請人 許菀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因繼承取得 許吳綉雲 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59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謝宜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書記官張韶恬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4NX-00000000-012702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01343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01174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0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