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24號聲請人 鄭榮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因繼承取得 鄭高好 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78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謝宜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書記官張韶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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