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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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83號原告 謝蘭櫻 被告 郭奕良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11年度訴字第276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同案被告 陳榮健 通緝中,俟到案後另行審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魏正杰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