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交上訴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交上訴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上訴字第63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上午10時勘驗現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張盛喜法官邱永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書記官鄭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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