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促字第13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促字第13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促字第133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沛亨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保利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書記官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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