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7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7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73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1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鈴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書記官潘惠敏┌───────────────────────────────────────────┐│附表:98年度除字第1739號│├──┬────────┬─────┬──────┬──┬─────────┬─────┤│編號│發行公司│債券期次│債券面額│張數│債券號碼│息票│├──┼────────┼─────┼──────┼──┼─────────┼─────┤│001│香港上海滙豐銀行│93年第3期│1,000,000元│4│TCB9303B00102~105│9期至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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