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8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8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宋幸純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志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叁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叁仟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