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改選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328號聲請人甲○○
4上列當事人聲請解任清算人等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惟聲請人同時聲請選派清算人,合計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書記官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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