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0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040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許正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玖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零伍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00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正雄於091年08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0年07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0,972元整未為清償(含消費款20,558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9,614元整及違約金10,8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20,558元整自100年0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300元整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