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9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9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94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卓延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捌仟貳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卓延慶於民國90年10月18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4年09月1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共計508,219元整,暨自民國94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亦未繳納,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書記官陳惠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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