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9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949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李志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伍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李志白於民國96年5月30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
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新臺幣81531元整及自民國104年02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自民國104年02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參佰元(即違約金)。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
新臺幣81531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書記官陳惠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