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37號原告 孫連成 被告 黃嫊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店鋪拆除(如起訴狀所附地籍圖所示紅色部分),並將土地返還原告。爰依原告所提系爭土地之106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18,000元,及原告主張請求返還之面積1.49平方公尺,核定其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75,820元【計算式:118,000元×1.49平方公尺=175,82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75,8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書記官吳俊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