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909號聲明人 林天進
薛林寶珠 上列當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規定。又有關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2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是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甲○○生前最後住所地為高雄市○○區○○路○段000巷0號,有被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聲明拋棄繼承,依上開說明,應由被繼承人甲○○生前最後住所地即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方屬適法。茲聲明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怡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