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勞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聲字第43號聲請人欣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洋 訴訟代理人 陳文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哲雄 間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七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二號給付薪資等事件於民國一0七年九月二十七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伊於本院107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2號事件民國107年9月27日準備程序中當庭之陳述,與庭訊筆錄之記載略有出入或不完整,爰聲請裁定准許交付該期日之法庭錄音等語。經查,聲請人為該給付薪資等事件之當事人,其於107年10月29日聲請交付107年9月27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敘明其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瑜娟
法官沈佳宜法官邱景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泰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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