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1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簡字第111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富勝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原案號:106年度易字第878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乃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許富勝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建築物,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與理由
一、許富勝於民國100年7月9日,向劉 李寶珠 (所涉公共危險部分,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承租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未辦理保存登記之房屋(所有權人為 劉李寶珠 之子 劉錦龍 、祖母李 周梅 ,均已歿),作為小姨子 黃湘怡 所經營「鑫夢園視聽歌唱有限公司」(下稱鑫夢園,位於臺中市○區○○街○○號,房屋所有權人為 王志福 )之儲藏室及員工休息室,並放置冰箱、飲水機等電器用品。許富勝原應注意該房屋內之電路使用安全性,並應隨時或定期檢修、維護、更換電源線路,以避免電源線短路起火釀成火災,且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致該房屋於105年3月18日下午5時16分許,在2樓東北側上方鐵架橫樑附近因電氣因素引燃火災,繼而使該房屋北側外觀石綿瓦屋頂、外牆嚴重受燒掉落,殘留鐵架構造嚴重受燒變色、變形,支撐3樓地板之鐵質橫樑嚴重受燒變色、變形,東半側呈現完全鏤空狀態,東半側屋頂鐵質橫樑嚴重受燒變色、變形,2樓支撐地板之鐵質橫樑嚴重受燒變色、變形等(詳參附表編號1所載),已達破壞上開建物遮蔽風雨、供人棲身等主要效用之燒燬程度;並延燒致使王志福、 康林美 、 張金興 、 張瑋庭 、 楊勝傳 、 曾秋金 、 林豔仔 、 陳順平 、 張秀花 、 林光洲 、 林家叡 所有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屋內之物品均喪失效用,致生公共危險,嗣經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消防人員到場撲滅火勢,並研判上述房屋為起火戶始查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富勝於本院審判程序時坦承不諱(易字卷第39頁背面、第70頁),且經證人即告訴人王志福、康林美、張瑋庭、曾秋金分別指訴綦詳,以及證人劉李寶珠、 劉進玲 、 康建星 、張金興、楊勝傳、張秀花、 林淑惠 、 林益慶 、王志福、黃湘怡、 高群超 、 任淨瑜 、 張勝華 、駱建華等人於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消防人員詢問、警詢、偵查時之證述在卷,復有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中山地所資字第1050009974號函、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中山地所資字第1050007069號函檢附之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地價稅課稅土地清單、臺中市大雅區中市雅戶字第1050002709號函檢送 李周梅 、劉錦龍戶籍資料、房屋租賃契約書(臺中市○區○○路○段
000巷00號)、103年度中院民公仁字第302號公證書、房屋租賃契約書(臺中市○區○○街○○號)、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包括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摘要、火災現場勘查人員簽到表、火災現場勘查紀錄及原因研判、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第七救災救護大隊信義分隊火災出動觀察紀錄、內政部消防署火災證物鑑定報告、火警案現場關係位置暨照相位置圖、現場關係配置圖暨照相位置圖、現場照片)等資料在卷可參。是依前開卷附各項文書等補強證據,已足資擔保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之真實性。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第173條第2項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係指供人居住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之整體而言,應包括牆垣及其內所有設備、傢俱等一切物品。故一失火行為若同時燒燬住宅、建築物與其內之所有物品,無論該其他物品為他人或自己所有,與同時失火燒燬數犯罪客體之情形不同,均不另成立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前2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罪(最高法院83年臺上字第225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燒燬」係指因火力燃燒而喪失物之主要效用而言,若僅屋內天花板、傢俱、裝潢出現煙燻、碳化或燃燒之情形,並未損及房屋之鋼筋混凝土、牆壁結構等主要構成部分,即非燒燬,必該建物已不足遮蔽風雨,供人棲身等使用效能已喪失,始足構成燒燬之要件,故如該住宅本身尚未達喪失其效用之程度,因該罪並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故於此情形應係觸犯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同法第173條、第174條以外物品罪(最高法院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2495號、71年度臺上字第6583號判決意旨參照)。刑法上之失火罪,其直接被害法益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雖私人之財產法益亦同時受其侵害,但本罪所保護之客體係社會公安之法益,故其以一個失火行為燒燬上述建築物及財物,仍祇論以一罪,而不以其所焚之建物數或財物所有人數,分別定其罪名及罪數(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
391號判例參照)。核被告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建築物即向劉李寶珠承租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未辦理保存登記之房屋(所有權人為劉錦龍、祖母李周梅,均已歿),係犯刑法第173條第2項之罪;又被告上開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建築物之犯行,固另燒燬復興路四段138巷25號房屋內之裝潢、家具及物品,然依前開說明,就燒燬此部分屋內裝潢、家具及物品,均不另成罪;至其失火燒燬分屬王志福、康林美、張金興、張瑋庭、楊勝傳、曾秋金、林豔仔、陳順平、張秀花、林光洲、林家叡所有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物,因失火之結果,此部分係觸犯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住宅、建築物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罪,然如上述,因公共危險犯罪之直接被害法益係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即一失火行為所燒燬之對象縱然不同,但行為僅一個,成立單純一罪,故而,本件之失火行為經整體觀察,應論以公共安全危險較重之刑法第173條第2項之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建築物罪。起訴意旨稱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3條第2項及同法第175條第3項等罪嫌係一過失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容有誤會。
四、爰審酌被告因疏未注意隨時或定期檢修、維護、更換線路,致生本案火災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並延燒而燒燬他人所有之物品,除導致公共危險外,亦對他人之財產造成損害,足見該火勢甚猛,造成之公眾危害,且迄未能與告訴人或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受害者之損失,惟衡之過失行為非如故意行為之惡性重大,又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本件係因被告一時疏失所致,考量告訴人與被害人之意見表示(參易字卷第28-35頁、第39-40頁),以及告訴人曾秋金已另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求償(106年度簡附民字第35號),暨被告之智識程度、經濟與生活狀況(參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電線1條(偵19362卷第74頁之105年度保管字第1977號扣押物品清單;易字卷第8頁之106年度院保字第379號扣押物品清單),僅係證據性質,亦非屬違禁物,故不併予宣告沒收,末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73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品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怜儀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73條(放火或失火燒燬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地址│房屋│受損狀況││號││所有人││├─┼──────┼────┼──────────────────┤│1│臺中市東區復│劉李寶珠│1.1樓廚房:│││興路四段138│出租,所│北側水泥被覆層牆面高處受燒泛白。冰│││巷25號│有權人劉│箱高處受燒變色,玻璃破裂,置物鐵櫃││││錦隆、李│受燒變色,東側置物鐵櫃嚴重受燒變色││││周梅已歿│,南側洗手臺及快速爐輕微受燒變色,│││││西側木質裝潢牆面高處受燒碳化、燒失│││││,木桌及置物櫃均以高處受燒碳化、燒│││││失,其上方2樓木質樓地板受燒碳化、│││││樓梯鐵質扶手受燒變色。│││││2.1樓儲藏室:│││││北側壁磚牆面嚴重受燒剝落,裸露內層│││││水泥被覆層牆面,冷凍櫃受燒變色,東│││││側及南側壁磚牆面受燒剝落,裸露內層│││││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燒泛白,2樓木質樓│││││地板嚴重受燒燒失,支撐地板之鐵質橫│││││樑受燒變色、變形。│││││3、北側外觀:│││││石綿瓦屋頂、外牆嚴重受燒掉落,殘留│││││鐵架構造嚴重受燒變色、變形,支撐3│││││樓地板之鐵質橫樑嚴重受燒變色、變形│││││,西側尚殘留部分木質樓地板及物品,│││││東半側呈現完全鏤空狀態。│││││4.屋頂:│││││西半側屋頂鐵質橫樑受燒變色、變形,│││││東半側屋頂鐵質橫樑嚴重受燒變色、變│││││形。│││││5.3樓:│││││西半側物品之高處受燒碳化、部分燒失│││││,東半側木質樓地板嚴重受燒燒失,支│││││撐地板之鐵質橫樑嚴重受燒變色、變形│││││,2樓往3樓鐵質樓梯亦嚴重受燒變色│││││、變形。│││││6.2樓:│││││西半側物品受燒碳化、部分燒失,木質│││││樓地板受燒碳化,東半側木質樓地板嚴│││││重受燒燒失,支撐地板之鐵質橫樑受燒│││││變色、變形,南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泛│││││白,東側支撐石綿瓦牆面之鐵條受燒變│││││色、變形,北側2樓往3樓鐵質樓梯嚴│││││重受燒變色、變形。│├─┼──────┼────┼──────────────────┤│2│臺中市東區大│王志福│2樓:│││勇街14號││樓梯間壁紙裝潢牆面高處受燒燻黑,輕鋼│││││架裝潢天花板輕微受燒變色,走道壁紙裝│││││潢牆面高處受燒燻黑,201包廂壁紙裝潢│││││牆面高處受燒燻黑,壁紙裝潢天花板受燒│││││碳化,鋁質風管受燒變色、掉落,202包│││││廂壁紙裝潢牆面嚴重受燒燒失,裸露內層│││││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燒泛白,輕鋼架裝潢天│││││花板受燒碳化、燒失,輕鋼架受燒變色、│││││變形,泡綿沙發嚴重受燒碳化、部分燒失│││││,203包廂壁紙裝潢牆面及內部物品擺設│││││高處受煙燻黑,205包廂壁紙裝潢牆面及│││││內部物品擺設高處受煙燻黑,鋁質風管受│││││燒變色、掉落。│├─┼──────┼────┼──────────────────┤│3│臺中市東區復│康林美│2樓:│││興路四段138││樓梯間高處木質裝潢天花板受燒碳化、部│││巷23號││分燒失,臥室木質裝潢天花板(外層)受│││││燒碳化、燒失,殘留木質骨架,石綿瓦屋│││││頂(內層)受燒掉落,木質裝潢牆面高處│││││受燒碳化、部分燒失,裸露石綿瓦外牆受│││││燒掉落。│├─┼──────┼────┼──────────────────┤│4│臺中市東區復│張金興、│1.1樓:│││興路四段138│張瑋庭│客廳壁磚牆面高處輕微受燒燻黑,木質│││巷24號││裝潢天花板受燒掉落。│││││2.2樓:│││││臥室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燒泛白、剝落,│││││木質隔間牆面嚴重受燒碳化、大部分燒│││││失,殘留木質骨架受燒碳化,內部物品│││││擺設嚴重受燒碳化、大部分燒失。│├─┼──────┼────┼──────────────────┤│5│臺中市東區復│楊勝傳│1.水泥瓦片屋頂屋脊處受燒掉落。│││興路四段138││2.1樓廚房、雜物間、浴室水泥被覆層牆│││巷26號││面高處輕微受燒燻黑,木質裝潢天花板│││││受燒碳化、部分燒失。│├─┼──────┼────┼──────────────────┤│6│臺中市東區大│曾秋金│1.1樓:│││勇街8號││木質裝潢天花板受燒掉落。│││││2.2樓:│││││水泥瓦片屋頂受燒掉落,支撐水泥瓦片│││││屋頂木質橫樑支架受燒碳化、燒失,木│││││質裝潢牆面(外層)受燒碳化、大部分│││││燒失,殘留木質角材,水泥被覆層牆面│││││(內層)受燒泛白、剝落。│├─┼──────┼────┼──────────────────┤│7│臺中市東區大│林豔仔、│1.1樓:│││勇街10號│陳順平、│廢棄工廠內水泥被覆層牆面及機臺均呈││││張秀花│現高處受燒情形。│││││2.2樓:│││││木質樓地板嚴重受燒碳化、掉落,殘留│││││支撐C型鋼樑受燒變色,水泥被覆層牆│││││面嚴重受燒泛白、剝落,水泥瓦片屋頂│││││嚴重受燒掉落。│├─┼──────┼────┼──────────────────┤│8│臺中市東區大│林光洲、│2樓:│││勇街12號│林家叡│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燒泛白、剝落,烤漆浪│││││板屋頂受燒泛白,木質裝潢隔間牆面受燒│││││碳化、部分燒失,殘留木質骨架,2樓西│││││側空房木質骨架受燒碳化,烤漆浪板屋頂│││││受燒變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