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97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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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9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9787號債權人 詹啟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通順通信器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詳載票據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退票日等內容之
退票理由單影本。(票號AD0000000)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書記官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