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978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9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9787號債權人 詹啟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通順通信器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詳載票據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退票日等內容之
退票理由單影本。(票號AD0000000)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書記官莊玉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