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9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9650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叔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呂永雄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務人正確之身分證字號。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書記官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