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436號原告 黃瓊珠 被告 凃秉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1年度交易字第11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宋富美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