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72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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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7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7292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卷附支票(票號:FA0000000)所示,指定受款人為嘉華托運行,而非債權人,故請具狀釋明或提出債權讓與之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