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43號原告 陳文錦 被告豐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朝翔
張朝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塗銷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而供擔保物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20萬4,148元,供擔保物價額低於債權額,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供擔保物價額為準,經核定為20萬4,14
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映綺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編│請求塗銷之標的│面積│公告土地現值│抵押權設定│價額││號│(苗栗縣○○鄉○○○段)│(㎡)│(元/㎡)│權利範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1996地號土地│4,780.09│││19萬1,921元│├─┼────────────┼────┤990元│73/1800├───────┤│2│1996-1地號土地│304.54│││1萬2,227元│├─┴────────────┴────┴──────┴─────┼───────┤│合計│20萬4,1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