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04號原告 連碧虹 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 律師被告 連碧鑾
連碧鳳 連文竹 連文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定有明文。又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亦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將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其應有部分比例分配,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56萬8,066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租金60萬元,應分別計算其價額;另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屬訴之聲明第2項之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計算式:56萬8,066元+60萬元=
116萬8,0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583元。
二、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即前項土地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附表:
┌──┬────────────┬────┬────┬─────┬───────┐│編號│分割標的│面積│公告土地│原告應有部│價額│││(苗栗縣○○鎮○○段)│(㎡)│現值(元│分比例│(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19地號土地│110.48│57,141元││56萬0,589元│├──┼────────────┼────┴────┤888/10000├───────┤│3.│15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依房屋稅籍資料為││7,477元│││栗縣竹南鎮照南里7鄰光復│8萬4,200元│││││路260號)││││├──┴────────────┴─────────┴─────┼───────┤│合計│56萬8,0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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