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354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訴訟代理人 馬美玉 被告 廖顯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代位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9,50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6,83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書記官魏宏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