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329號原告銓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政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威海大田工業裝備有限公司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37,352元(計算式:美金36,300元乘以匯率31.332相當於新臺幣1,137,35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本件被告為大陸籍,本院是否有管轄權及本件訴訟有無實益,應請原告自行審慎考量)。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