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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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1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曾敬修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之期限不得申請延長,又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書記官黃瓊蘭附件:
一、聲請人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其聲請前最近兩年內收入之相關證明資料到院參辦。(上開聲請前兩年內收入,應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如前有漏報,請依誠實及信用原則,提出法定格式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重報聲請前兩年內收入。)
三、聲請人應陳報聲請人本人、配偶 彭涵 、未成年子女 曾佩慈 及母親 李瑞瑛 之下列財產,並載於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財產目錄欄內,切勿隱匿財產,以免受不利益之處分:
㈠土地。
㈡建物。
㈢動產(汽機車等)。
㈣所有往來金融機構帳戶存款(含銀行名稱、帳號、自民國
98年1月起迄聲請日止之存摺內頁影本或歷史交易紀錄)。
㈤股票(曾於證券商開立信託保管帳戶者,並附所有信託帳戶存摺內頁影本或歷史交易紀錄)。
㈥基金(曾於銀行或信託投資管理公司開立基金投資帳戶者,並附所有投資帳戶存摺內頁影本或歷史交易紀錄)。
㈦期貨。
㈧保險單(含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
㈨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
四、聲請人稱其曾任職於裕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萬事達切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現任職於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南科分公司,應提出其自民國98年1月起迄今在上開公司任職之薪資證明單據及薪轉存摺內頁影本。
五、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敘明每月須支出房貸、水電費、交通費、伙食費等共23,976元,應一併提出支出上開費用之相關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應說明係向何親友借貸繳納房貸頭期款,並提出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
七、聲請人前與星展銀行協商清償方案而未成立,請併予說明聲請人所願接受之每月還款金額為何。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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