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37號原告 楊富景
楊清丰 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楊縫正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家鳳 律師被告 陳文興 即 興煒行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10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郭瓊徽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